湖南省茶葉博物館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湖南省茶葉博物館(Hunan Tea Museum)。
第二條 本館的性質:由湖南省茶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立的一座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堅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茶文化知識的推廣、茶葉收藏、資源保護和茶文化交流、傳播為宗旨,建立一個具有湖湘茶文化地域特色的綜合性非國有博物館,憑借收藏型、休閑消費型和產業型等多種創新形式,以非功利的態度去不斷完善和提升茶博物館的文化含量和傳播功能,建立起具備研究功能、展示功能和宣教功能的博物館。
第四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湖南省文物局,依照《博物館條例》的規定,本單位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湖南省長沙市隆園1路19號湘茶高科技產業園內。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湖南省茶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一)舉辦者義務
1、本單位由舉辦者提供開辦藏品;
2、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博物館章程;
3、應協助理事會足額保障博物館運行經費;
4、不得濫用舉辦者權利損害博物館法人獨立地位和利益;
5、在博物館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資金等資產;
6、不得要求分紅。
(二)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2、推薦理事和監事。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50萬元。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藏品收藏:根據本館的性質、特征與定位,有計劃地進行與茶相關的文物及相關藏品的征集,并對藏品進行科學管理和保護;
(二)陳列展覽:以本館藏品為基礎,收藏愛好者為輔,舉辦體現具有中國傳統文化,尤以茶文化為主的基本陳列和臨時展覽,傳播茶知識,弘揚湖湘乃至中華茶文化;
(三)社會教育:本館將本著貼近群眾、貼近生活、貼近實際的“三貼近”指導思想,為中小學、職業院校、高校以及校外相關研學、培訓機構提供實踐實訓場所,并為公眾提供差異化的茶文化教育服務;
(四)學術交流:組織開展相關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博物館及其工作者的業務和學術水平;
(五)宣傳推廣:運用新媒體平臺,結合線上和線下的宣傳手段,通過特色活動和合作推廣等方式,提高茶博館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吸引更多游客前來參觀。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9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一)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二)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年齡不高于80歲。
(三)除本單位的專職、兼職人員以外,其它理事無工作報酬。理事應恪盡職守、每屆理事會會議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館長(或主任、監事會成員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館長(或館長助理、主任、監事會成員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 增加藏品的方案;
(十二) 處置藏品的方案;
(十三) 博物館收藏、展覽、科技、教育的方針政策。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處置藏品;
(四)聘任或解聘博物館館長;
(五)罷免、增補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理事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本單位理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成員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館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館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館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長不履行本章程規定時召集和主持;
(五)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六)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根據業務建設、管理運行的需要選聘專業工作人員和招募義務工作人員。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設置學術委員會作為業務咨詢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由理事會聘任。學術委員會包括本單位專家和館外專家。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指導本館業務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擬定;
(二)指導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導重要陳列展覽舉辦和引進;
(四)指導藏品處置意見的擬定;
(五)指導重點課題研究及成果推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黎明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藏品管理與展示服務
第三十條 本單位為踐行博物館使命和服務于觀眾,以有限收藏為原則,制定收藏政策、標準和規劃并向社會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體系。
藏品主要類別如下:
(一)茶葉類 ;
(二)茶葉加工制作工具類 ;
(三)茶器類 ;
(四)與茶相關的文物(如文獻(文件)記載、茶字畫、傳統中國文化相關的家具、木頭、石器)
(五)傳統文化類。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藏品取得方式包括: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不接收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的藏品屬于博物館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應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為藏品提供恰當的存放和保管的場所,對藏品進行恰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根據專業標準對藏品信息進行完整記錄,建立健全藏品賬目檔案。藏品賬目、檔案報主管單位備案,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為藏品創造和保持適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為或自然因素對藏品安全的威脅。
使用藏品時,以藏品安全為前提;當利用與安全不能兼顧時,以服從安全為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必須辦理藏品移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對藏品注銷從嚴掌握、謹慎處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可考慮依法注銷藏品:
(一)不夠本單位收藏標準的;
(二)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并無繼續保存價值的。
第三十九條 注銷藏品,必須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評估該物品的意義、特點(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確此行為是否會對博物館及公共信托造成損害,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條 對擬注銷的藏品,可依法捐贈、移交、交換、出售、返還或銷毀。注銷藏品優先轉讓給其他博物館。本單位舉辦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或其家庭成員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獲得注銷的藏品。有關注銷決定、注銷藏品和處理方式的全部記錄必須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條 從對已注銷藏品的處置中獲得的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收益,僅限用于本單位藏品征集和保護,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努力推動分享知識、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單位應基于藏品及相關學術研究舉辦符合專業標準的陳列展覽和特別活動,清晰地詮釋博物館的教育目標、理念與思想;并保證陳列展覽等傳播活動中呈現的信息完整、準確、科學,符合學術研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普遍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保證每年向公眾開放9個月以上;并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單位積極促進與其他博物館、教育科研機構及社區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每年向社會發布年度報告,公開本單位的組織情況、藏品情況、展覽活動情況、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四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博物館終止,藏品原則上出讓由其他博物館接收。接受捐贈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應告知捐贈人。其他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年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4年6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